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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金融支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
发布时间:2020-02-07 10:16:41  浏览次数:

为加速资本要素快速聚集,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优化产业发展环境,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根据《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和促进企业提质增效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支持对象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自创区,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 

第二条 降低企业债务性融资成本 

享受本条政策的科技企业为自创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双软认证企业、上市及挂牌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1、债务融资贴息。科技企业通过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或票据贴现,以及发行“区域集优”债券、集合票据、公司债券、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在境内外获得债务融资,根据企业债务融资规模,按照实际融资利率与资金入账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孰低计算利息的40%给予补贴,获得A级及以上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计算利息的50%给予补贴。企业通过银行创新产品获得的纯信用贷款或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照实际融资利率与资金入账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孰低计算利息的50%给予补贴,获得A级及以上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计算利息的6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2、债务融资风险补偿。合作金融机构在向科技企业提供债务融资、融资担保服务后,当科技企业债务融资本金逾期3个月以上或融资担保发生代偿180天后,按照坏账金额的30%给予风险补偿,单户企业补偿额不超过300万元。获得A级及以上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单户企业补偿额不超过400万元。 

上述企业综合信用等级需经陕西省信用工作办公室认定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 

第三条 鼓励企业借助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1、企业转增股本补贴。鼓励拟上市挂牌备案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过程中所形成的个人收入对高新区直接地方贡献100%全额奖励给纳税人,最高奖励200万元。 

2、员工股权激励补贴。鼓励拟上市挂牌备案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留住骨干人才。按股权激励计划中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5%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补贴。 

3、上市补贴及奖励。企业在上海、深圳交易所及纽交所、纳斯达克和港交所等主要境外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给予每家企业最高500万元的支持,市、区两级最高可获得780万元的支持;对区外上市公司迁入西安高新区的,给予经营管理团队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区两级最高可获得700万元的支持。 

4、新三板挂牌补贴及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给予每家企业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市、区三级最高可获得2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增挂牌企业,两年内(含挂牌当年)按企业收入和利润对高新区直接地方贡献的50%予以奖励;已挂牌企业自最近一次新增融资年度起,两年内(含融资当年)按企业收入和利润对高新区直接地方贡献的50%予以奖励;对于主办券商推荐的区内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每成功挂牌一家企业,给予主办券商项目团队10万元奖励,市、区两级最高奖励20万元。 

5、区域股权交易场所挂牌补贴。区内企业在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场所成功挂牌(不含展示性挂牌),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区两级最高奖励45万元。 

6、资本市场再融资补贴。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企业以配股、增发等方式完成资本市场再融资,上市企业按融资规模的2‰给予融资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市、区两级最高可获得20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按融资额2%给予融资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市、区两级最高可获得2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促进科技股权投资 

1、参股子基金。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引进境内外资金设立产业子基金,经评审,高新区按照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参股子基金。 

2、天使投资奖励。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种子期企业进行天使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补偿,每个投资项目最高2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100万元。 

3、在孵企业投资奖励。对投资经管委会认定的在孵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高2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200万元。 

4、雏鹰和瞪羚企业投资奖励。对投资经管委会认定的雏鹰和瞪羚企业、以及入选科技部发布的瞪羚企业榜单的瞪羚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高3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3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并购重组 

1、并购重组补贴。区内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企业进行境内外非关联并购重组,完成并购重组后,按并购产生的企业利润和个人收入(含代扣代缴的被并购企业的企业利润和个人收入)对高新区直接地方贡献的50%予以补贴。 

2、被并购补贴及奖励。区内企业被境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并购,按并购产生的企业利润和个人收入对高新区直接地方贡献的50%予以补贴;对被并购后保留区内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按不超过交易金额的2%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此部分为双创政策内容)。 

3、股权转让补贴。对于区内企业收购企业股权,按收购产生的代扣代缴的企业利润和个人收入对高新区直接地方贡献的50%予以补贴。对于区内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按转让产生的企业利润和个人收入对高新区直接地方贡献的50%予以补贴。 

第六条 推动投贷联动试点 

根据《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试点的实施办法》,享受本条政策的机构为:国家批准开展投贷联动的试点银行及其投资子公司,在投贷联动业务中起到风险分担作用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保险机构。 

1、贷款风险补偿。试点银行开展的投贷联动业务中的贷款如发生风险,在企业贷款本金逾期超过3个月后,按照实际坏账金额给予30%风险补偿,单户企业风险补偿额最高500万。 

2、投资风险补贴。对当年投资高新区科创企业的试点银行投资子公司,最高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风险补贴支持,同一投资子公司对单户企业投资的补贴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单家投资子公司每年补贴最高500万元。 

3、业务增量奖励。对试点银行每年新增投贷联动信贷业务,根据实际业务增长情况,每家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在投贷联动业务中发挥市场化风险分担作用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根据实际业务增长情况,每家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投保降低经营风险 

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对保费在10万元以内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60%的补贴;对保费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50%的补贴;对参加《西安高新区科技企业集合投保方案》的企业,保费补贴再上浮1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 

第八条 促进融资担保机构支持企业发展 

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补贴。对于为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双软认证企业、上市及挂牌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等进行贷款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保险机构给予担保补贴。对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额或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支持在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担保额或保险额2%的补贴;500-1000万元的(不含1000万元),给予不超过担保额1.5%的补贴;1000-2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担保额1%的补贴;2000万元以上的,补贴担保额按不超过2000万元的1%计算;对中小企业发行债券、信托等新型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补贴按本政策上限执行。 

第九条 大力发展融资租赁 

1、融资租赁机构补贴。鼓励融资租赁机构为区内科技企业提供服务,按其当年为区内企业提供的融资总额的0.5%给予补贴,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其中对注册在高新区内的融资租赁机构,按区内企业融资总额的1%给予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 

2、融资租赁机构增资奖励。鼓励区内融资租赁机构扩大业务规模,融资租赁机构因业务拓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按实际增资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机构最高5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深化信用体系建设 

1、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补贴。通过创新券方式,对于选择经陕西省信用工作办公室认定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给予不超过购买信用服务费用100%的资金补贴。 

2、信用优秀企业奖励。对连续三年进行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并连续获得AAA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金融创新 

1、金融机构贡献奖励。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做大业务规模,根据金融机构与类金融机构年度营业收入排名,每年给予排名第一的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各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2、金融机构创新奖励。鼓励区内各类金融机构针对区企业特点在金融产品及工具等方面开展金融创新,每年给予管委会确定的优秀机构每家2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拓展金融影响力 

专业活动经费补贴。对举办经高新区管委会备案的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金融高端论坛、专业会议等活动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活动组织方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若干政策》(高新党发〔2018〕1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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